一、依台北市政府113年5月23日府授社兒少字第1130121955號函轉衛福部113年5月14日衛部護字第1130014287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為防制、消弭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以說明一函(如附件),敘明該部歷來訂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歷程與目的。
三、該部近來考量兒童及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含素描、漫畫、繪畫等)所涉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並為兼顧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創作權益,上開圖畫如以真實兒少為對象所繪製,或無論是否以真實兒少為對象而以生成式AI人工智慧所製造、擬真者,係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
四、至其他兒童及少年之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如內容涉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猥褻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則依《刑法》第235條規定辦理。
五、此外,上開圖畫凡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網際網路業者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或先行移除,以確保渠等之身心發展與權益。
六、請各校及幼兒園協助公告周知,並向校(或園)親師生宣導有關上開條例宣導重點,並避免同儕間報復性行為,藉上開條例及來文說明方式,拍攝或誘導他人提供數位性影像;倘同儕間若發現有類此問題,應積極協助通報學校承辦處室或熟悉之師長,俾憑相關處室依限完成校安(或含社政)通報,若家長有需協助影像下架需求,亦可協助其至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填報申請(連結:https://tw-ncii.win.org.tw/)。
七、另請各校及幼兒園向學生家長宣導應尊重並避免誘導或自行拍攝兒少子女或照顧者之性影像,進行公布與外流,避免遭檢舉疑似違反上開規定遭相關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等)依上開條例等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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