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

(一)勿於校園內施放爆竹煙火,另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已
禁止本市河濱公園施放爆竹煙火。
(二)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
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
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
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三)「本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已規範高速公路、大 眾
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
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請協助宣導以電子鞭炮或爆竹
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本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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