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購買線上課程或教學軟體等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之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108年9月27日教育部
門質詢事項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家長購買「線上課程」及「教學軟體」產品
時,因不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消費
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經業者之業務人員指示辦理分期付
款,並同意將債權轉移資融公司,衍生消費爭議,影響學
生權益甚鉅。因是類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未涉及實體課程之
產品,非屬短期補習班範疇,其主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於地方政府為商業處或經濟發展局,消費者無從依「短期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
則」等規定辦理退費。

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業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
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提起第一次申訴。業者對於消費者
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妥適處
理時,得向消保官提起第2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者,
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倘消費者因企業經營
者將債權轉讓第三人致生消費爭議,可逕至行政院消保會
之網站提出申訴。

檢附市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專區之精選爭議案例「購買學
習教材請審慎衡酌」1份(網址:https://is.gd
/zJ2ihe)。

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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